近日,浙江省德清縣查處一起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案,并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。
據了解,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,發現當事人違規生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,該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屬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產品。經統計,執法人員現場發現違規生產的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200萬只,貨值金額達10萬元。
當事人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相關規定,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,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,并對其行政處罰。
本案是“禁塑令”施行后,查處的首家雖有生產許可證但在2020年12月31日后違規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案件,考慮到新《行政處罰法》以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,并未對其從重處罰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第五十一條規定: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,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,責令停止生產、銷售,沒收違法生產、銷售的產品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執照。
雖然當事人有生產許可證,且有效期至2021年8月8日,但國家政策規定當事人生產的一次性泡沫飯盒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被淘汰,當事人就不得生產一次性泡沫飯盒,否則為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行為。